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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办法(2022版)
2022-05-13 | 阅:  转:  |  分享 
  
第二十六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
未经批准承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
定的注册会计师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检查,并依法予以处
罚。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对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
为的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注册会计师,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处
罚。
第二十八条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
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泄露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有关
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所称执业,是指注册会计师执行《中
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业务。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自2022年7月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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