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食堂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管理制度
(一)、食堂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
(二)、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堂从业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三)、食堂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必须做到:
1.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
2.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3.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4.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不得有面对食品打喷涕、咳嗽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行为:
5.个人卫生做到“四勤”。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
(四)、食堂从业人员对违反《食品卫生法》及相关规范有权制止并向直接上级汇报,对违反《食品卫生法》及相关规范不制止的,按违反卫生规定同等处理。
(五)、对违反《食品卫生法》及相关规范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对造成损失的,要赔偿损失。对造成重大损失及严重后果的,由国家相关法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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