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务副总工程师(采掘)安全生产责任制常务副总工程师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对矿井技术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全面负责矿井技术管理工作。必须熟练掌握专业 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第1条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规定,搞 好企业的技术管理工作。第2条负责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第3条组织编制煤矿的采掘接 续计划,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并按规定报有关领导审批,确保矿井采掘接续正常,技术科技创新有利于煤矿的安全管理。第4条协助总工程师制定 、合理开发“三量”计划,为矿井规划、开拓、接续提供准确资料。第5条协助总工程师编排年度、季度、月度生产计划,及时安排为采区设计、 水平延深设计、采掘工程设计等提供准确资料。第6条组织人员进行采掘工作面的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评比,参与煤矿采掘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 、考核等工作。第7条负责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第8条参加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措施的 审查,组织采、掘工作面贯彻规程、措施的检查活动。及时上报各类技术资料、报表。第9条要经常深入采掘现场,及时解决现场存在的问题,随 时掌握采掘工程的进度等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第10条按规定组织本科室职工进行业务知识学习,提高技术水平。第11条组织进行 分工范围内的重大隐患排查工作。参与应急预案演练和反风演习。第12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第13条必须尽职尽现,杜绝“三 违”现象。二、责任追究第14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常务副总工程师(采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帮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 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15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依法给予常务副总工程师(采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6条未及时 组织分工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第17条对煤矿采煤、掘进等方面技术管理负责 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第18条未组织制定技术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常务副总工程师(采掘)负责领 导责任。第19条编制的煤矿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不合理,矿井采掘接续失调,常务副总工程师(采掘)负责领导责任。第20条有关设计 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常务副总工程师(采掘)负责领导责任。第21条在组织的采煤、掘进工作面质量检查评比活动中弄虚作假 ,常务副总工程师(采掘)负责领导责任。第22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常务副总工程师(采掘)负责领导责任。第23条不 能够经常深入现场,现场存在的技术问题不能够得到及时解决,常务副总工程师(采掘)负责领导责任。第24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 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常务副总工程师(采掘)负责领导 责任。第25条对上报各类技术资料、报表的准确性、时效性常务副总工程师(采掘)负责领导责任。第26条煤矿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 ,或未及时做好煤矿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常务副总工程师(采掘)负责领导责任。第27条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负直接责任。 第28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采掘技术业务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常务副总工程师( 采掘)负责领导责任。第29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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