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缺陷及事故处罚办法一、总则1、为贯彻实施总公司质量管理方针,实现总公司的质量管理目标,便于质量管理过程控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等规范、文件,结合本公司工程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处罚办法。2、本办法适用于分公司所属各项目。3、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和事故,是 指已对工程安全和使用功能造成无法逆转的事实或必须经过返工、加固、补强等技术措施才能满足使用功能的事实。4、本办法对公司所有项目发生 的工程质量缺陷和事故,按照“分级负责,逐级追究”的原则,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分级负责,逐级追究”是指:分公 司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二、分类1、质量缺陷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工程质量不合格,必须进行返工、返修、加固或报 废处理,经过处理仍能满足设计及合同要求,不影响工程正常使用和工程寿命的质量问题,且由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低于100万元(不含)的质量 问题。2、质量缺陷的类别根据质量缺陷对工程质量、结构安全、运行、外观的影响及经济损失程度,将质量缺陷划分为三类:(一)一般质量缺 陷: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缺陷1.尚未流入下道工序,并且可通过本工序的返工或返修得到解决,不致造成后续人工和材料浪费的情 形且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大于1万元(含)小于5万元(不含);2.分项工程已完成,某些一般项目严重超过偏差,需经过采取一定的技术手段进 行处理,处理后其对工程(产品)的结构、使用功能、安全运行无影响的情况,且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大于1万元(含)小于5万元(不含)的情况 ;3.其他直接经济损失大于1万元(含)小于5万元(不含)的情况。(二)较重质量缺陷: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较重质量缺陷1.已流入下 道工序,造成人工及材料浪费,影响下道工序工作不足24小时,且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万元(含),不足20万元(不含);2.主控项目中某些 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对使用功能和观感质量有直接影响,不论经济损失是否达到20万元的情况;3.其他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含),不满 20万元(不含)的情况。(三)严重质量缺陷: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质量缺陷1.已流入下道工序,造成人工及材料严重浪费,影响下道 工序工作在24小时(含24小时)以上,且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含),不满100万元(不含)情况;2.已完工项目部分主控项目验收 不合格,对工程(产品)结构或使用功能有严重影响但尚未达到质量事故等级的情况;3.其他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含),不满100万元 (不含)的情况。3、质量事故本办法所称质量事故是指凡工程质量不合格,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处理,由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大于100万 元(含),或单项合同工程累计返修或返工直接费用大于100万(含)的,或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重伤以上伤亡事件,或影响工程正常使用和工程 寿命,以及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和危害的质量事件。4、质量事故的分类按照《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 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第9号)、《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交公 路发[1999]90号)、《水运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交通部水运质监字[1999]404号)相关标准执行。三、报告1 、质量缺陷的报告程序(一)发生质量缺陷后,项目部应必须逐级汇报质量缺陷情况(初步分析直接经济损失,按直接经济损失金额达到的等级上 报),每级汇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总工办在接到报告后于24小时内派人主持进行质量缺陷等级界定,项目部及有关人员必须无条件配合取证。 (二)因工程质量缺陷受到举报、媒体曝光及受到政府部门通报的,由总工办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责任界定。(三)发生质量缺陷,有关单位必须 及时报告,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尽可能避免或者减轻损失和影响,防止事态扩大。(四)工程质量事故由相关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组组织责任界定 。2、质量事故的报告程序按照《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第9号)、《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9]90号)、《水运工程质量事故等 级划分和报告制度》(交通部水运质监字[1999]404号)相关要求执行。3、缺陷及事故发生后,缺陷及事故单位要严格保护现场,采取 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缺陷及事故扩大。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作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作出书面记录, 妥善保管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进行拍照或录像。4、缺陷及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名称、建设规模、建设地点、工期,项目 法人、主管部门及负责人电话;(二)缺陷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部位以及相应的参建单位名称;(三)缺陷及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 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四)缺陷及事故发生原因初步分析;(五)缺陷及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 况;(六)缺陷及事故报告单位、负责人及联系方式;(七)其它应该报告的情况。5、有关单位接到缺陷及事故报告后,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缺陷及事故扩大,并立即按照管理权限向上级部门报告或组织调查。四、调查1、质量缺陷的调查及处理(一)缺陷调查处理的原则对质量缺陷的调 查必须做到“以事实说话,以数据说话”的原则,对质量缺陷的分析处理必须做到“不查清原因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 防范措施不放过,有关责任人没有得到处理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对于蓄意破坏性的质量缺陷,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二)质量缺陷的调查 处理工程发生质量缺陷,项目经理必须立即向分公司及股份公司报告,并作出事故初步分析;根据初步界定的缺陷级别上报相应部门,一般质量缺陷 由分公司组织调查,较重质量缺陷由总工办主持分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调查,严重质量缺陷由总工办会同工程管理部、安全监察局、法律事务部、 内控审计部及其他相关部门组成内部调查组对缺陷的性质、严重程度进行调查、评估,并将评估情况报公司领导。2、质量缺陷及事故发生后缺陷及 事故发生单位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故意破坏现场的,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情况、资料的,提供伪证的 ,由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内部调查组进行质量缺陷及事故调查时应实事求是,并于 24小时内形成调查报告,调查组成员及被调查对象均应在调查报告上签字(持有不同意见者在报告上注明),调查报告形成后调查组应提出内部处 理意见和建议,报股份公司领导。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项目名称及各参建单位概况;2.缺陷及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3. 缺陷及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4.缺陷及事故项目有关质量检测报告和技术分析报告;5.缺陷及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缺陷及事故 性质;6.缺陷及事故责任的认定和缺陷及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7.缺陷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缺陷及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 材料。在质量缺陷调查过程中发现质量缺陷级别超过初步界定级别时,应及时补报,并按实际缺陷级别进行调查。3、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经主持 单位同意后,调查工作即告结束。4、事故调查费用暂由项目部垫付,待查清责任后,由责任方负担。五、处罚1、针对不同质量缺陷和质量事故 ,采取(单处或并处)以下惩罚措施:(一)经济处罚1.一次性经济处罚2.扣除绩效工资:指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和责任大小,分别按月度、季 度、年度扣除工资中的绩效工资部分;3.扣罚考核奖:指按相关责任书按比列扣罚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年薪(年终考核兑现部分)、项目领导班子 的项目完工考核兑现奖。(二)行政处罚1.通报批评:在公司范围内通报批评,并可要求相关责任人做书面检讨。2.警告:处分的期间为6个月 。3.记过:处分的期间为12个月。4.记大过:处分的期间为18个月。5.降职:处分的期间为24个月。6.撤职:处分的期间为24个月 。7.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职工在受到上述第2、3、4、5、6项任何一项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 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降职、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工资、待遇级别。2、对质量缺陷的处罚出现质量缺陷,对公司内部责任 单位的相关责任人的处罚标准见表1。3、对质量事故的处罚出现一般质量事故,对公司内部责任单位的相关责任人的处罚标准见表2;发生较大及 以上质量事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4、对发生质量问题负有责任的分包单位、委托单位,应在责任界定后,依据合同进行处理。六、附则 1、本办法若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则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2、对质量问题的一次性经济处罚实行现金制,所处罚金额一律自处罚之日起7 日内交至股份公司财务部,逾期不交的,加倍处罚;扣绩效工资、扣考核奖两项由责任人所在单位按文件规定扣发,已经发放的应予追缴。若属违规 发放,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将追缴款项上交至股份公司财务部。3、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图1质量缺陷及事故报告及 调查程序发生质量缺陷紧急,需及时采取措施处理估算直接经济损失项目部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总工办主持分公司报公司领导立即采取措 施控制项目部分公司组织调查并提出处理方案项目部按处理方案实施项目部实施效果验证分公司备案总工办组织调查并提出处 理意见联合调查组按方案实施分公司参与,项目部具体实施实施效果验证总工办根据责任提出处罚意见总工办是按规定时限逐级 上报项目部5万元以下5~20万元20~100万元质量缺陷责任单位责任人处罚措施通报批评一次性经济处罚(元)扣绩效工 资扣考核奖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解除劳动合同月度季度年度25%50%一般质量缺陷分公司经理副经理、主任工程师责任科室科长项目项目负 责人1000~2000项目技术负责人500~1000项目副经理500~1000有关责任人500~1000直接责任人500~100 0较重质量缺陷分公司经理1000~2000√副经理、主任工程师500~1000责任科室科长300~500项目项目负责人√2500~ 5000√√项目技术负责人√1500~3000√项目副经理√1500~3000√有关责任人√800~1500直接责任人√1500~ 3000√√严重质量缺陷分公司经理√2500~5000√√副经理、主任工程师√1500~3000√√责任科室科长√800~1500 √项目项目负责人√5000~10000√√项目技术负责人√2500~5000√√项目副经理√2500~5000√有关责任人√150 0~3000√√直接责任人√2500~5000√√备注1、对于相关责任人的各类处罚(有√选择项、一次性经济处罚)应合并执行。2、对 于隐瞒不报或受到举报、媒体曝光、政府部门通报的,一经查实按上述标准加重一级处罚。3、本表中的处罚不免除目标责任书中的其他相应责任条 款的责任。表1工程质量缺陷内部处罚标准明细表表2工程一般质量事故内 部处罚标准明细表质量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处罚措施通报批评一次性经济处罚(万元)扣绩效工资扣考核奖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解除劳动合同季度年度25%50%100%一般质量事故分公司经理1.0√√副经理、主任工程师0.8√√责任科室科长0.5√√项目项目负责人2.0√√√项目技术负责人1.0√√√项目副经理1.0√√√有关责任人0.6√√直接责任人1.0√√备注1、对于相关责任人的各类处罚(有√选择项、罚款金额)应合并执行。2、对于隐瞒不报或受到举报、媒体曝光、政府部门通报的,一经查实按上述标准加重一级处罚。3、本表中的处罚不免除目标责任书中其他相应责任条款的责任及相关法律责任。4.公司管理人员的处罚由集团公司按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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