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色: 字号:
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
2022-05-25 | 阅:  转:  |  分享 
  
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发挥女职工在推动单位改革和发展中的作用,促进女职工与企业共同发展,根据我国《劳动法》、《工会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临矿集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细则》,依照“平等协商、共谋发展”的原则,制定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由单位工会与行政经双方集体协商后签订。

第三条本合同对单位和女职工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二章女职工权益保护条款



第四条单位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双方必须订立劳动合同,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第五条单位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对在月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并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六条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第七条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因生理特点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劳动。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发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之附件《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第八条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适应原劳动的,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工作。

第九条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女职工,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并应该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的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单位不得按病、事假和旷工处理。

第十条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

(一)按照山东省生育新《条例》第二十五规定,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不分孩次,除国家规定的九十八天产假外,均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疗单位证明,给予15天产假,怀孕4个月(含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产假42天。

第十一条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2次哺乳时间,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者,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女职工哺乳婴儿满1周岁后,如正值夏季的,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哺乳期1-3个月,经市及所辖市、区级医疗单位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以不超过6个月为限。

第十二条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及经单位批准同意的哺乳假视为出勤。

第十三条单位按照《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5元/每月,至子女满十四周岁止。

第十四条单位按照《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对接受节育手术的女职工给予相应的假期,报销手术费用。

第十五条根据单位实际,可为女职工设立卫生室、浴室等保护设施,定期为女职工发放卫生用品或补贴。

第十六条单位对女职工(含离退休女职工)至少每两年普查一次妇科病。在劳动时间内进行检查的算做劳动时间。

第十七条单位应积极参加生育保险,按时足额交纳生育保险费。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期间的费用按生育保险办法的规定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单位的女职工怀孕,在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单位报销,产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第三章合作与监督



第十八条单位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参与民主管理,职代会中女职工代表比例与企业女职工比例相当,工会女职委的代表参加单位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全过程,工会女职委的代表参加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监事会。

第十九条为实施对单位和女职工的有效维护,单位与工会实行有效的密切合作,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联席会议或座谈会议,就企业女职工权益保护情况相互通报和协商,共同探索新形势下单位女职工权益保护工作的新方法、新路子。

第二十条企业女职工委员会必须在党委、工会的领导和行政的支持下,围绕企业发展、提高女职工队伍素质,开展各种形式、丰富多彩的素质教育和岗位建功活动,组织女职工在企业发展中充分发挥半边天作用。

第二十一条广大女职工要积极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爱岗敬业、钻研技术、力求创新,遵纪守法,自觉执行企业规章制度,树立良好形象,维护企业声誉。

第二十二条为确保本合同的全面履行,合同双方成立对等人数的监督小组,每半年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一次联合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联席会议通报。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争议,首先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有效期限为一年,自xx年1月1日至xx年12月31日止。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如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本合同相关条款无效。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并报县以上劳动部门和上级工会审批、备案后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依法履行。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的效力不因人事变动而变动。





企业方:职工方:



首席代表(法定代表人):首席代表(工会主席)



签字: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5









献花(0)
+1
(本文系新用户7877A...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