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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8 | 阅:  转:  |  分享 
  
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单位管理办法



总则

为了规范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单位的执业行为,更

好地发挥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过程中的监督、管理作用,深刻细致地落实监理服务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与义务,确保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成本与进度达到目标要求,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监理单位是受业主委托对工程建设进行第三方监理的具有经营性质的独立的企业单位。它以专门的知识和技术,协助解决复杂的工程技术问题,并收取监理费用,同时对其提供的建筑工程监理服务承担经济和技术责任。





对监理单位的原则性要求

第四条监理单位要根据监理合同内容的有关规定,配备总监、土建监理工程师、土建监理员、资料员以及电气、水暖专业工程师等人员进驻工程建设项目现场,相关执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严格控制人员的到岗率。必须每周按时参加工程建设项目的周工作例会,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视监理工作需要及时到岗。

第五条在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服务期间,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服务工作的正常进行,监理人员的更换,必须征得书面同意。

第六条监理人员在责任期内如果有重大失职,造成相关损失的按有关规定应予以赔偿损失。

第七条监理人员应按时向建设单位提供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监理月报及现场各种报告资料等,召开周监理例会时,认真书写监理例会纪要,并于周监理例会后的两日内下发例会纪要。

第八条监理人员不准向施工单位索取钱物,不得接受施工单位、供货商的吃请或接受回扣,一经发现,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监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损失金额大小,从监理款项中直接扣除,严重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监理人员不得故意刁难施工单位,现场验收不得拖延,工程资料应及时签认。

第十条不准泄露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技术和商务秘密,对相关参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按合同有关规定执行。



对监理人员的工作纪律要求

第十一条监理人员上下班、值班时间应严格遵守或配合甲方规定的考勤制度,工作期间不得无故离岗、迟到、早退、酗酒,如有特殊情况应向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请假。

第十二条监理人员应注意维护监理形象,遵守项目现场各项管理制度,不准相互推诿、无理拒绝或拖延本职工作,对现场存在的质量问题、安全隐患应及时发现并及时发出整改通知单。

第十三条监理人员应熟悉工程图纸及设计变更的相关内容,了解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各项报表的填写内容符合要求。监理日志、月报填写内容齐全、真实、清晰、可追溯,项目监理部审核的重要资料及填写的表格要签字齐全,数字准确。



对监理单位安全文明施工控制的要求

第十五条项目监理部应定期组织现场安全文明生产的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上报建设单位。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要做好日常安全监护及督促工作,所有人员应自觉遵守并严格执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监理人员对发现下述情况,不按照要求提出整改直至制止,造成建设单位重大损失的,要追究监理单位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1)工程标牌未设置,或设置在不醒目位置,或发生破损未及时修复;

(2)施工现场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未按规定堆放;

(3)施工现场扬尘、撒土对周边居民区、公共场所造成环境严重污染;

(4)发现生活区、办公区、施工区有随意倾倒垃圾现象,办公区域场地不定期打扫,损坏的设施不及时修复;

(5)发现施工现场高空抛物或从高处倾倒物体;

(6)外墙脚手架未保持整洁、美观,发生破损,钢管、扣件、栏杆颜色标识不清楚,围墙及周边道路、工地出入口未保持清洁,绿化、广告、灯箱等发生破损未及时修复;

(7)施工单位门卫管理不到位,不建立来客登记制度;

(8)施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落实安全生产的组织保证体系,安全员缺岗或不到位;

(9)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台帐未及时建立并完善,未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或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施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10)施工现场消防设施未按要求配置的,施工脚手架未按规范搭设、报验不及时及未能满足安全防护要求的,现场安全帽、安全网、安全带等未按要求佩带或配置的,拒不整改;

(11)现场出入口、通道口、楼梯口、井道口、预留洞口、临边洞口、基坑边缘等容易发生坠落的地方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临边防护未及时设置,现场塔吊、架桥机、吊车及其他施工机具未按要求配备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或超过质检期违规使用的;

(12)施工现场用电设备、配电箱、开关箱未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未实行三级配电、两级保护系统,施工电缆随意拖拉,未架空或埋地,接头未保护,绝缘层有破损,现场用电设备漏电保护装置未按要求配置或失灵的;

(13)发现生活区、职工集体宿舍、食堂违规使用电器,电线私拉乱接及未配设防火设备的。



对监理单位质量控制的要求

第十七条监理单位要积极审核工程建设项目各专业施工方案,使之符合规范及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规定,并监督施工单位按批准的方案施工,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

第十八条监理人员应清楚监理控制程序、工程质量控制标准,掌握工程现场情况及有关数据,满足工程施工中对各项工序、参数的理解和需求。建筑材料进场需手续齐全,质量证明资料与实物核验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第十九条施工中存在质量问题,监理人员应及时发现并进行处理,同时出具书面处理报告并在处理完后及时复查,重大质量问题不得隐瞒并私自处理。

第二十条监理人员要严格执行质量过程控制措施,在过程控制及工程验收时,要按规定进行实测实量。经验收合格的工程,不得再有质量问题。

第二十一条为了配合施工单位按计划完成施工任务,在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应加强过程检查、主动发现问题并敢于指出,对施工过程中明显违反施工规范、与图纸不符、有严重错误的问题,应及时指出,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必要时对有关问题签发监理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监理人员在施工阶段实施监理时,应在施工现场对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实施全过程跟踪旁站监督,按职责做好见证取样、监理抽检工作。监理人员旁站的具体范围为:基坑土方开挖、地下室土方回填、后浇带、抗渗混凝土浇筑、其它(底板、墙、顶板)混凝土浇筑、地下室结构质量缺陷处理、主体结构框架节点钢筋、屋面防水、特殊工艺及其它有关工程建设项目需要的关键工序或部位。

第二十三条监理人员在没有收到书面验收通知的情况下,每天应根据施工现场的施工状态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检查施工单位现场质检人员的到岗、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及施工机械、建筑材料的准备情况;

(2)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是否执行了已获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3)核查进场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和商品砼的质量检验报告等,并可在现场监督施工单位进行检验;

(4)施工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操作条件是否满足工艺操作要求;

(5)正在施工的部位或工序是否存在质量缺陷或质量隐患。对较大质量问题或隐患,监理人员宜采取录相、摄影等手段予以记录;

(6)监理人员在巡视和旁站过程中要善于及时发现问题并对其予以纠正。一旦发现问题,应先口头通知施工单位要求其改正,必要时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并将所发现的问题及处理过程记入监理日记。

第二十四条当施工过程中出现了安全隐患,或工程质量出现的缺陷可能引发工程质量事故时,监理人员应及时在口头要求工程暂停后,立即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暂停施工令》。

第二十五条监理单位应严格工序报验制度,对施工单位报验的工序,监理人员应协同监理工程师首先检查施工方自检资料,齐全后再进行工程验收。

监理单位对进度控制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监理单位须配合施工进度,根据总进度计划,要求施工单位提出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季度、月度的具体计划安排,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其可行性并提出意见。

第二十七条监理工程师应审核施工单位按工程进度提交的形象进度和已完成工程量月报,对工程量增减变化的设计变更及工地洽商等内容执行情况审查,同时检查是否满足质量要求,如不合格时,则不予签认,并及时汇报建设单位。

第二十八条在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应经常深入工地,了解承包人的工人、材料、机械的投入情况,对进度计划滞后的工程提出分析意见,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并督促施工单位按工程进度完成。

第二十九条对各种质量检验报告单、中间交工证书、中间计量表等符合要求的及时准确签证,杜绝漏签、错签。对承包人上报的资料的审核准确到位,计量方法与原则掌握严格正确。



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与监理合同约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工程管理部负责相关条款的解释与执行,自颁布之日起实行,与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单位服务周期同时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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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天依然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