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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登记管理标准
2022-05-28 | 阅:  转:  |  分享 
  
产权登记管理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集团公司产权登记范围、产权登记类型、产权登记程序及其他有关产权登记的管理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集团公司需要进行产权登记的所属各单位,包括集团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外各级企业(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控制企业)及其投资参股企业(以下统称登记企业)。

2规范性引用文件及术语和定义

2.1规范性引用文件

2.2术语与定义

2.2.1产权登记

是指集团公司对所出资企业的产权及其分布状况进行登记管理的行为。

2.2.2拥有实际控制权

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或者持股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情形。

3职责

3.1集团公司财务部职责

3.1.1负责企业的产权登记管理。

3.1.2建立产权登记基础数据信息库,定期对产权登记数据进行汇总分析,为企业经营、管理和决策提供产权管理数据支撑。

3.2集团公司所属各子公司财务部职责

3.2.1对所属登记企业的产权登记工作负责,并向集团公司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4产权登记管理目的与风险

4.1集团公司产权登记管理的目的是及时、真实、动态、全面反映企业产权状况。

4.2集团公司产权登记管理

——产权登记的及时性;

——

4.3集团公司产权登记管理需应对的主要风险包括:

产权登记类型

5.2.1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5.2.2集团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a)因投资、分立、合并而新设登记企业的;

b)因收购、投资入股而首次取得登记企业股权的;

c)其他应当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情形。

5.2.3占有产权登记应包括下列内容:

a)登记企业出资人及出资人类别、出资额、出资形式;

b)登记企业注册资本、股权比例;

c)登记企业名称及在国家出资企业中所处级次;

d)登记企业组织形式;

e)登记企业注册时间、注册地;

f)登记企业主营业务范围;

g)上级单位要求的其他内容。

5.2.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a)登记企业出资人名称、持股比例改变的;

b)登记企业注册资本改变的;

c)登记企业名称改变的;

d)登记企业组织形式改变的;

e)登记企业注册地改变的;

f)登记企业主营业务改变的;

g)其他应当办理变动产权登记的情形。

5.2.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a)因解散、破产进行清算,并注销登记企业法人资格的;

b)因产权转让、减资、股权出资、出资人性质改变等导致登记企业出资人不再存续的;

c)其他应当办理注销产权登记的情形。

5.3产权登记程序

5.3.1产权登记申报时间

5.3.1.1登记企业发生产权登记相关经济行为时,应当自相关经济行为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在办理工商登记前,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并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个工作日内,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工商变更登记表报送集团公司备案;工商登记信息与产权登记信息存在不一致的,登记企业应当核实相关资料,涉及变更产权登记信息的,应当修改后重新申报。

5.3.1.2产权登记仅涉及登记企业名称、注册地、主营业务等基础信息改变的,可在办理工商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5.3.1.3登记企业注销法人资格的,应当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于5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5.3.2产权登记资料填报

5.3.2.1登记企业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应当由登记企业出资人按照填报要求,填写有关登记内容和相关经济行为合规性资料目录,逐级报送集团公司:

a)多个出资人共同出资的登记企业,其出资人均为集团公司控制企业的,由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一方负责申请办理产权登记;任一方出资人均不拥有实际控制权的,由持股比例最大的一方负责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各方持股比例相等的,由其共同推举一方负责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其他出资人不再重复申请办理;

b)多个出资人共同出资的登记企业,其出资人除集团公司控制企业外有系统外企业的,由集团公司控制企业按照上述原则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5.3.2.2登记企业办理产权登记,由国资委授权总公司核发产权登记表。产权登记表是登记企业办结产权登记的证明,是客观记载登记企业产权状况基本信息的文件。产权登记表的格式和内容由国资委统一制发,登记企业在使用过程中不得擅自修改。

5.3.2.3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时,登记企业出资人应按本标准规定及时提供各项产权登记合规性资料(企业名称核准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章程、验资报告),并出具《产权登记业务承诺书》(见附录A)和《办理产权登记报告》(见附录B),对所提供资料(含电子版)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境内企业由法人签字,境外企业由企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5.3.3产权登记审核

5.3.3.1登记企业出资人将登记企业产权登记信息及相关资料整理齐备后报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审核通过后定期汇总,并报股份公司审核;股份公司审核完毕后,会由总公司对符合登记要求的登记企业向国资委申报登记,国资委审核通过后于10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发放产权登记表。

5.3.3.2产权登记过程中,对相关经济行为操作中存在瑕疵的登记企业,集团公司将会要求登记企业出资人限期整改,完成整改后重新申报登记。

5.4监督管理

5.4.1集团公司依据总公司要求设置产权登记工作的资料管理、数据审核、监督检查岗位,由集团财务部人员兼任。

5.4.2集团公司控制企业应根据企业规模设置专职或兼职产权登记工作岗位,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

5.4.3集团公司控制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权登记制度和工作体系,落实产权登记管理工作责任,并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4.4集团公司将对产权登记工作的日常登记情况、年度检查情况和限期整改事项落实情况等进行检查,并定期予以通报。

5.4.5产权登记工作实行报告制度。各子公司于每年1月10日前向集团公司报送《产权登记年度工作报告》,重点报告本企业上年度产权登记工作开展情况、年度检查情况、限期整改事项落实情况、产权登记数据汇总分析情况以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

5.4.6集团公司控制企业违反本标准有关规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企业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a)未按规定及时、如实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b)未按规定及时提供各项产权登记合规性资料,并未按要求出具《产权登记业务承诺书》;

c)所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蓄意提供虚假资料;

d)未按规定对相关经济行为进行整改;

e)伪造、涂改产权登记证、登记表的。

6报告和记录

6.1报告和记录

表1给出了执行本标准形成的报告和记录。

表1报告和记录

序号 对应附录 报告和记录编号 名称 保存期限 1 附录A CW0216B1 产权登记业务承诺书 长期 2 附录B CW0216B2 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报告 长期

6.2支持性文件

无。



附录A(规范性附录)产权登记业务承诺书

产权登记业务承诺书

CW0216B1

总公司:



本人郑重承诺,本单位所提供的各项产权登记资料(含电子版)符合《总公司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合规性要求,本人承诺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全部责任。









承诺单位(全称):(加盖公章)



承诺人(境内企业法人/境外企业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附录B(规范性附录)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报告

××公司关于申请办理产权登记的报告

××××号

CW0216B2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

按照《总公司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公司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登记企业的历史沿革

申请办理产权登记的情况

办理产权登记的类型

本次申办产权登记企业的户数、级次、类型(占有、变动、注销)等情况。

相关经济行为说明

需说明产权登记相关经济行为的发生时间、批准单位、经济行为的主要内容等,同一产权登记事项涉及多种经济行为的,需要分别进行描述。

经济行为存在的瑕疵及整改情况

登记企业相关经济行为是否存在未按规定程序审批或未按规定进行评估、验资、进场交易等瑕疵,并说明理由。

整改情况。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公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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