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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城市公园管理条例
2022-10-21 | 阅:  转:  |  分享 
  
南平市城市公园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绿地的保护和管理,美化人居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
化条例》、《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绿地的规划、建设、
保护和管理。本办法涉及森林资源、城市公园、古树名木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是指以自然植被和
人工植被为主要存在形态的城市用地。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计划,并将公共绿地的建设和养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市、县级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城乡规划、
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财政、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地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
损害、破坏城市绿地的行为予以劝阻、举报。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地的建设和养护。捐资、认养的单位和个人可
以享有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第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乡规划、城市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纳
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地建设的目标、原则、标准和总体布局方案,明确各类绿地的基本控制范围、控制指标和布局原
则。第七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绿地实行绿线管理。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
详细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并向社会公布。绿线不得任意调整,因城市规划调整或者城市基础设施
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确需调整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照规划审批权限报原审批机关批准。调
整绿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因调整绿线减少规划绿地的,应当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就近落实补足相同等级、面积的规划绿地。绿线内的用地,
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线内用地的性质、用途,不得破坏
绿线内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在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第八条 城市绿地建设应当与
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按照绿色环保的要求,均衡布局公共绿地,加强公园、广场等公共绿地建设。公共绿地建设应当适地适树,以植
物造景为主,乔灌花草合理配置,优先使用市树市花、县树县花,苗木的种类和规格比例符合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相关规定。公共绿地建成投入使用后
,其主要树种和绿化景观不得随意变更。第九条 各类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标准配建绿地。附属绿地面积占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比例未达到国家
、省有关规定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地工程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
步验收。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地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征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组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单位
,应当书面告知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第十条 新建、扩建道路时,应当按照行道树栽植有关技术规
范栽植行道树。城市道路两侧人行道宽度应当满足行道树栽植和生长的条件,行道树栽植应当符合行车视线、行车净空、道路照明和行人通行的要求
。新栽植行道树或者新建管线、设施的,应当保证树木与管线间的距离或者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室外公共停车场、停车位具备绿化条件的,应当科学
配植庇荫乔木、绿化隔离带、铺设植草地坪。第十一条 城市绿地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养护主体:(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绿地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
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负责,尚未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二)单位或者个人投资建设的绿地,由投资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自行负责;(三)单位或者个人捐资、认建的绿地,由所在地的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或者落实养护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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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无观自在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