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冠病毒感染病例结算清单编码上报建议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2022年第7号公告要求,将疾病名称由“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更名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2022年12月26日后出院患者医疗机构不得再使用“U07.100x001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上报。根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 案(试行第十版)》不再判定“疑似病例”。2023年1月5日后医疗机构不得再使用“Z03.800x001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疑似病例”上 报。根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试行第五版)》湖北省增加“临床诊断”分类,其他省份无该诊断;根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ICD代 码》国卫医函〔2020〕58号的通知,“U07.100x003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临床诊断病例” 该诊断适用于湖北省等地新型冠状病毒肺 炎临床诊断病例住院患者,为主诊代码。泸州市医疗机构不得使用该编码上报。当患者入院主要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时,按主要诊断选择原则可选 择 “U07.100x00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作为主要诊断,当该诊断无法体现患者分型和临床表现时可根据患者情况附加诊断说明。例1: 患者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呼吸衰竭入院,本次按照新冠病毒感染进行治疗。主要编码为U07.100x00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次要编码为: 呼吸衰竭J96.900x001。当患者入院主要治疗其他疾病,合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时,按主要诊断选择原则选择主要治疗疾病作主要诊断编 码,次要诊断编码可用“U07.100x00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体现新冠病毒感染。例2:患者新型冠状病毒核酸阳性,咳嗽,因上腹痛入院 ,本次住院主要治疗胆囊结石。主要编码为:K80.200x003胆囊结石,次要编码为U07.100x00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新型冠状 病毒感染具体诊断标准请咨询卫生健康部门,本建议只适用于医保结算清单填报。本填报建议仅作为结算清单填报指导,不作为《关于实施“乙类乙 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泸市医保发【2023】2号文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医保报销政策认定标 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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