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及报告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
条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传
染病信息报告工作管理规范》 《传染病监测信息网络直报工作技术指
南》制定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医护人员、医学检验人员、卫生检疫人员、疾病预防
控制人员、社区卫生服务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均为疫情责
任报告人。
报告病种:
甲、乙、丙类及其它规定报告的传染病
(1)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
(2)乙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
脊髓灰质炎、人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
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
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
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人感染 H7N9 禽流感。
(3)丙类传染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
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
虫病、手足口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
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4)其他传染病、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
水痘、森林脑炎、结核性胸膜炎、人感染猪链球菌、不明原因肺炎、
不明原因、其它。
(5)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原因
不明的传染病后、应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报告内容:
报告内容包括常规疫情报告(法定传染病报告) ,特殊疫情报告
(暴发疫情、重大疫情、灾区疫情、新发现的传染病、突发原因不明
的传染病) ,传染病菌中、毒种丢失的报告。
(1)甲、乙、丙类传染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报传染病告
卡》的要求填报。报告卡统一用 A4 纸印制,使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
项目完整、准确、字迹清楚,填报人签名。
传染病报告病例分为实验室确诊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
例。对鼠疫、霍乱、肺炭疽、脊髓灰质炎、艾滋病以及卫生部规定的
其他传染病,按照规定报告病原携带者。
炭疽、病毒性肝炎、梅毒、疟疾、肺结核分型报告。炭疽分为肺
炭疽、皮肤炭疽和未分型三类;病毒性肝炎分为甲型、乙型、丙型、
戊型和未分型五类;梅毒分为一期、二期、三期、胎传、隐性五类;
疟疾分为间日疟、恶性疟和未分型三类;肺结核分为涂阳、仅培阳、
菌阴和未痰检四类。
未进行发病报告的死亡病例,在填写报告卡时,应同时填写发病
日期(如发病日期不明,可填接诊日期)和死亡日期。 (2)传染病专项监测、专项调查信息的报告
对于开展专项报告的传染病 (性病、 结核、 艾滋病及 HIV 感染者) ,
除专病报告机构外, 其余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现诊断病例同时进行网
络直报。
(3)医务人员发现原因不明传染病或可疑的新发传染病后,应
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立即电话报告
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同时做好认真记录与调
查核实。
(4)医疗机构接到任何单位和个人报告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
传染病病人后,要认真做好疫情记录,登记报告人、报告电话、报告
事件、疫情发生时间、地点、发病人数、发病原因等。并立即电话报
告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时进行调查核实。
(5)传染病菌中、毒种丢失的报告
传染病菌中、毒种丢失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
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内容之一,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疫情后
要在 1 小时内报告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报告程序与方式
传染病报告实行属地化管理。实行首诊医生负责制,医院内诊断
的传染病病例的报告卡由首诊医生负责填写, 医院预防保健科的专 由
业人员负责进行网络直报。 发疫情现场调查的院外传染病病例报告 暴
卡由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现场调查人员填写, 由疾控机构进行 并
报告。 (1) 社区卫生服务站负责收集和报告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信息。
有条件的实行网络直报,没有条件实行网络直报的,应按照规定时限
以最快方式将传染病报告卡报告本行政区域内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
构。
报告时限
(1)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疫情报告单位
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
脊髓灰质炎或者疑似病人以及其他暴发传染病、 新发传染病以及原因
不明的传染病疫情时,接诊医生诊断后应于 2 小时内以最快的方式
(电话)向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同时将传染病报告卡通
过网络进行报告。
对其它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按规定报告传染病的病
原携带者在诊断后应于 24 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
对于传染病报告卡未及时报告、传染病漏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在现场监测时发现漏报的应该及时或随时补报, 初次报告进行报告 按
和录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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