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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安全工程师的报考条件
2023-10-13 | 阅:  转:  |  分享 
  
高级安全工程师的报考条件

高级安全工程师的报考条件有必须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遵守纪律和法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不超过70周岁。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在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成立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两部门共同成立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负责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日常管理工作。



安全工程师指的是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在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工作或者在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服务工作,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安全生产法》对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以及完善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作出了明确的具体要求。并且将注册安全工程师划分为高、中、初三个级别,建立各级别与职称对应关系。



广西评高级安全工程师条件

1. 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专业为安全工程、安全管理、机械工程、化工工程、电气工程等相关专业;

2. 具有5年以上安全管理工作经验,其中3年以上从事安全工程师工作;

3. 具有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4. 具有较强的安全管理能力和技术水平,熟悉国家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

5. 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6.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无不良记录;

7. 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素养,能够独立承担安全管理工作。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开展首次安全工程高级职称评审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局,各有关单位,有关社会组织:

  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政策精神,以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职称评审工作要求,现就开展我省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后首次工程系列安全工程技术人才高级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审机构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同意组建广东省工程系列安全工程技术人才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复函》(粤人社函〔2022〕305号),我厅组建广东省工程系列安全工程技术人才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除广州市、深圳市)安全工程技术人才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我厅人事教育处。

  ?二、申报时间及地点

  受理时间:2022年10月28日至11月9日

  受理地点:广州市越秀区建设大马路19号

  联系电话:020-83139367

  ?三、申报评审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

  (一)职称评审执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7号)要求。

  (二)继续教育条件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技工院校中级技工班毕业生与中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高级工班毕业生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与本科学历人员同等对待。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成绩仅作为参考条件。

  (四)根据《关于进一步鼓励引导人才向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19〕35号),在革命老区、中央苏区和民族地区连续工作4年以上且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高级职称时,任职年限可在现行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基础上放宽1年。

  (五)根据《关于推进粤港澳大湾区职称评价和职业资格认可的实施方案》(粤人社规〔2019〕38号)及有关政策规定,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工作的港澳台专业人才,可按自愿原则申报评审。对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继续教育不作要求,其在港澳台或国外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作为有效工作经历,取得的业绩成果、公开发表的论文著作等,可作为有效业绩成果和学术成果。港澳台专业人才取得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历后首次申报评审职称,从事安全工程对口专业技术工作分别满10年、7年和2年的,符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可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从事安全工程对口专业技术工作分别满15年、12年和7年的,符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可直接申报正高级职称。对于引进到粤东西北地区或基层一线企事业单位担任技术骨干,具有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历的外籍和港澳台专业人才,可参照粤人社规〔2019〕38号文有关规定直接申报副高级或正高级职称。

  (六)专业技术人才转换工作岗位后,在现岗位工作满1年,可申报转系列职称评审。转系列评审晋升的,应按规定先取得现岗位同层级职称。申报评审现岗位同层级职称时,资历可从取得原系列低一层级职称的时间起算,取得原系列同层级职称后的相关业绩成果可作为有效业绩成果。申报评审现岗位高一层级职称时,资历可从取得原系列同层级职称的时间起算,取得原系列同层级职称后的相关业绩成果可作为有效业绩成果。

  (七)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才职称重新评审和确认,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33号)执行,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才重新评审的申报程序、申报材料与常规职称评审相同。申报高一层级职称时,可一并提出原职称的确认申请,职称确认工作使用《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确认表》,与职称申报工作结合进行。

  ?四、申报途径

  (一)专业技术人才应通过其所在单位申报,按规定程序报送职称评审委员会。

  (二)非公有制组织、社会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其申报材料经用人单位推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称申报点受理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送职称评审委员会;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可由人事代理机构或行业性社会组织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称申报点受理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送职称评审委员会。省直非公有制组织、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才申报材料经用人单位推荐(自由职业者通过人事代理机构或行业性社会组织推荐)后直接报送职称评审委员会。

  (三)申报人应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岗位,对照我省的职称政策及相应资格条件,如实填报并一次性提交全部申报材料。

  (四)职称评审使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制作的表格,通过《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表格下载栏目下载,其中《广东省职称评审表》通过系统自动生成。

  (五)需委托省工程系列安全工程技术人才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代为评审的,按照粤人社规〔2020〕33号文有关要求办理。

  ?五、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报人员应对照申报评审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突出重要业绩成果和工作经历,按精简有效、突出重点的原则认真准备,一次性提交。职称资历年限和申报材料时段计算方法,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21〕38号)有关要求执行。报送评审材料时需连同职称评审申报材料登记表一并报送,并提供电子文档。

  申报人对所提供材料及所填写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凡未如实申报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核实,取消申报及评审通过的资格,并按省有关职称政策规定处理。

  (二)提交《()级职称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原件至少1份,申报正高级职称的共须提供21份,申报高级职称的共须提供30份。

  (三)为保护好评审材料,防止材料丢失,申报人应采用不易破损的硬质文件盒装载申报材料,并标明申报人员所申报的职称层级、专业。

  《()级职称送评材料目录单》《广东省职称评审表》《()级职称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贴职称证相片、身份证复印件页》统一装在第一盒,证书证明材料装在第二盒,全部文件盒请按照一人一袋报送。

  ?六、相关事项

  (一)审查把关。申报人所在单位要严格按照评价标准条件,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并做好评前公示工作。每份复印件须由经办人审核签名并加盖单位或人事部门公章。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及时退回并向申报人说明原因。

  不符合评价标准条件要求的材料一律不得上报。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不符合申报条件;(2)没有使用规定表格;(3)不符合填写规范;(4)不按规定时间、程序报送材料;(5)未按规定进行公示;(6)其它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

  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工作过程中发现或群众举报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认真核查、及时反馈核查结果,接受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二)评前公示。申报人所在单位要按规定将申报材料,特别是《()级职称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和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或在单位网站进行公示。其他申报材料应在单位相对固定的公开位置摆放,以方便查验。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受理信访主要由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负责。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或其它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不予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应如实注明,评审材料先行报送,待核实后将结果及时报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公示结束后,申报材料由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前公示情况表》和《()级职称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上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作为申报材料统一报送,不得再发回申报人员补充或修改。

  (三)压实责任。对职称申报、推荐、评审等环节严格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对弄虚作假行为追究责任。对提供虚假材料等违规情形记录在案,作为今后申报、评审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答辩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正高级工程师评审执行面试答辩要求,请申报正高级工程师人员,提前准备介绍材料、演示文稿(限时10分钟)并做好相关准备。

  (五)评审费用。根据《关于转发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规定,正高级工程师评审费720元/人(包括评审费580元/人、答辩费140元/人),高级工程师评审费580元/人。评审费用一经缴纳,不予退款。

  (六)疫情防控。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职称评审工作,严格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做好人员宣传引导和有关环境、场地消毒等措施。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联系电话:020-83139379。

  附件:?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2022年10月13日

附:《关于安全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的资格条件(试行)》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5年9月16日

第一条 广东省安全工程专业(以下简称本专业)高级工程师必须达到本章第二、三、四、五条评审标准的综合要求。

第二条 思想品德标准广东省安全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忠于职守,敬业爱岗,勇于开拓,有良好的学风和职业道德。

第三条 知识水平标准广东省安全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须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相关专业的理论与方法,并对本专业某一领域有比较深入的研究;掌握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基本掌握有关法规;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掌握本专业现代化科技管理;基本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并能在实践中正确应用。

第四条 专业能力标准广东省安全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应具有丰富的本专业技术工作的实践经验,具有较高的创新能力、攻坚能力、组织协调能力、获取及处理本专业信息的能力;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具有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承担本专业重点科研课题、工程技术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新产品开发(研发)项目、重点实验检验站(室)建设的能力;具有较强的技术经济分析、综合、判断和总结的能力,以及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指导工程师工作的能力;在本专业领域的理论与实践上有创见,在省内同行中有一定的知名度。第五条 业绩成果标准广东省安全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在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承担本专业重大工程技术项目或具有较大价值的科技项目,或在引进消化、开发创新、推广应用本专业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新工艺或研发本专业新产品、建设实验检验站(室),取得显著的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公开发表过较高水平的本专业论文、论著。

第六条 申报评审本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以下简称本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属于本章第七条的评审范围,提交经公示无异议的、可供评委会考核评价的、符合本章第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条要求的申报材料,并按规定的申报评审程序申报。凡不属于本资格的评审范围,或未达到本资格申报条件规定的要求,或不符合申报评审程序的,评委会及日常工作部门不予受理评审,已评审通过的,其评审结果一律无效。

第七条 评审范围凡在我省从事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以下简称安全卫生)领域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推广,工程设计施工、生产运行控制,检测检验、监督监察、咨询评价和评估认证,事故应急救援、预测预防与调查分析,教育与技术培训、技术管理等工作的在职在岗技术人员(适用范围参照第十六条),方可申报评审本资格。

第八条 思想品德条件一、申报人应遵纪守法,学风严谨,能胜任本专业岗位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本职岗位的各项工作任务。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程师资格,或获得博士学位后,各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称职(合格)以上。二、申报人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程师资格,或获得博士学位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按下列规定执行。凡未如实申报而评审通过的,其评审结果无效:(一)涉嫌违法违纪,接受组织调查期间不得申报。(二)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单位书面通报批评者,该考核年度不计算资历,当年及下一年度不得申报。(三)受处分者,处分期不计算资历且不得申报,处分期满后2年内不得申报。(四)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该年度不计算资历且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五)发现并查证属实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六)因违法受刑事处罚的,在执行期间不计算资历且取消申报资格,执行结束后3年内不得申报。

第九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者(资历计算至申报当年8月31日止,下同)。二、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者。取得非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学位),或非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级资格者,申报本资格,须参加由评委会组织的答辩判定其是否具备与本资格相对应的本专业知识水平和能力。三、取得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并注册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者,在初次申报时,可申报高级资格。

第十条 外语条件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统一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政策规定可以免考者除外。

第十一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熟练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符合规定要求的合格证书。政策规定可以免考者除外。

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条件申报人员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程师资格,或获得博士学位后,应按国家和省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法规、政策的要求,结合本专业技术工作的实际需要,主动接受以本专业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等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学习,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任务的有效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申报人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程师资格,或获得博士学位后,在本领域,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一、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或技术骨干,参与完成一项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并通过成果鉴定或验收。

二、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两项工程技术项目,负责其中的主要技术工作,并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三、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两项工程技术项目的危险有害因素分析、隐患治理等工作,提出有关技术措施,承担主要的技术工作,并在实际应用中取得成效。

四、主持或作为主要起草人,参与完成一项省(部)级以上、行业,或五项企业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的制(修)订工作,负责主要技术内容编写任务,并协调解决其中的技术问题。

五、主持或作为主要起草人,参与完成制订地市(厅)级以上、行业和大中型企业安全卫生发展规划,承担主要的编写工作。

六、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区域性监督监察工作,承担主要的技术工作,并编写相应的监督监察报告。

七、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两项较大以上生产安全和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分析工作,承担主要的技术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八、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本专业评价、认证、评估、验收或工程设计等专业技术咨询工作,承担其中主要专项技术工作并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九、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本专业的省(部)级重点实验室或工程技术中心建设。

十、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十项以上专项检测检验工作,正确应用有关标准和规程,完成检测检验方法或技术手段的设计、试验,制定检测检验细则。

十一、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两项本专业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设计和运转工作;或参与完成两项情报资料调研分析和发展策略研究项目,并撰写分析研究报告。

十二、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本专业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发。

十三、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本专业培训教材研发、课程设计、题库建设和教学等工作。

第十四条 业绩成果条件申报人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程师资格,或获得博士学位后,在本领域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一、一项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2013年8月31日前获得一项地市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或两项三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一项省(部)级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奖一、二等奖或两项三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2013年8月31日前获得一项地市级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或两项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获得本专业一项发明专利,或两项实用新型专利,或三项外观设计专利,或三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四、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两项企事业单位的本专业工程技术项目,对预防、控制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有显著效果,并按规定通过鉴定或验收。

五、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承担主要技术工作,完成两项较大以上生产安全和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分析工作,形成事故技术报告,并被事故调查组采纳。

六、主持或作为主要起草人,制(修)订的省(部)级以上、行业或五项企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通过相应部门批准。

七、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制订的地市(厅)级以上、行业或大中型企业安全卫生发展规划,被同级政府或企业采用。

八、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编写的区域性监管监察报告,被同级行业主管部门采用。

九、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研发本专业的专项检测检验方法或技术手段得到同行专家鉴定并应用。

十、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本专业评价、认证、评估、验收或工程设计等专业技术咨询工作,编写十项相应的技术报告,对预防、控制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有显著效果,经同行专家组认可。

十一、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本专业的省(部)级重点实验室或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并经建设单位认定。

十二、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研发的本专业新产品、新技术并通过鉴定。

十三、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编写本专业培训教材并正式出版。

第十五条 论文、著作条件申报人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程师资格或获得博士学位后,在具有国家新闻出版署认可的CN刊号(国内统一刊号)、ISSN刊号(国际统一刊号)的本专业专业刊物或ISBN书号(国际统一书号)的本专业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出版与本专业岗位工作相关的,具有科学性、指导性、实用性的本专业较高水平(价值)的论文、著作,撰写有较大价值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完成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或合著1部(其中个人部分不少于10万字)。

二、合作完成(独立撰写2万字以上第一作者)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和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独立撰写或第一作者)以上。

三、独立撰写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

四、合作完成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第一作者2篇。

五、独立撰写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第一作者2篇,以及解决复杂疑难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2篇。

六、独立撰写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第一作者2篇,以及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宣读论文2篇(须提交宣读证书)。

以上,合作发表论文的,通讯作者与第一作者等同,通讯作者如未注明须由期刊出具证明;合作出版著作但未明确个人撰写字数的,须由出版社出具撰写字数的证明。

第十六条 广东省安全工程各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按下表所列专业分别设“劳动安全工程”、“劳动卫生工程”、“安全检测检验技术”、“安全系统工程”4种规范专业类别。其名称为:“安全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级别为副高级。

第十七条 申报人提交的申报评审材料的时效为取得工程师资格或获得博士学位后至申报当年8月31日止。同时或不同时申报2个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必须按资格条件的规定,分别提交申报材料,并把申报另一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以下简称《评审表》)作为申报本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以同样的业绩材料申报不同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转换后申报评审本资格的,应在本专业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并提交反映本专业岗位的工作业绩,同时把原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表》作为申报本专业岗位的专业技术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用原岗位的业绩申报本专业岗位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能力是否具备本资格条件的要求,应由政府人社部门设置的本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定。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扩大、增加或减少评审范围,降低申报评审的标准和条件,不得违反申报评审程序。凡违反的,评审结果无效。

第二十条 本专业资格的相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申报评审程序及申报评审材料要求见附录。

第二十一条 本资格条件自2015年8月23日起实施,试行时间为三年。

第二十二条 本资格条件由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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