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色: 字号:
刑诉考前背诵终版
2023-10-22 | 阅:  转:  |  分享 
  
刑诉考前背诵考点一:刑事诉讼价值工具价值(保障刑法)1.专门机关提供了组织上的保障;2.明确权利与职责、权利与义务,提供了基本架构;3.明确
活动方式和程序,为实体法提供有序性保障;4.为收集、运用证据提供了手段和程序规范;5.通过程序系统的设计,可避免、减少案件实体上的
误差;6.不同的程序,使得案件处理简繁有别,保证处理案件的效率。独立价值(自身价值)1.刑事诉讼法规定本身体现的价值。正面为:审判
公开、辩护制度等;反面为:刑讯逼供、非法釆证、者等审判等。2.“弥补” + “创制”实体法的功能。弥补:“解说”语意模糊;确定法律
条文歧义;协调刑法规范;创制:判例创制,丰富刑事实体法的内容,并在条件成熟时吸收进刑法实体法。3.有影响实体法实现的功能。第一,不
告不理;第二,特定情形结束适用;第三,''跃程序不同结果可能不同。有影响实体法实现的功能。第一,不告不理;第二,特定情形结束适用;第
三,''跃程序不同结果可能不同。考点二: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法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考点(1)依法独立(2)法院、检察院整体独立二、检察院法
律监督对象公权力范围①立案监督;②侦查监督;③审判监督;④执行监督方式①提出口头纠正意见;②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③提出检察建议;④
追究刑事责任考点常考点:①检察院经过羁押必要性审查,认为需要对犯罪嫌疑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提出释放或者变更的建议。②检察
院发现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认为公安机关的说理不成立,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三、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法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要点(1)区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2)法院专属定罪权(3)无罪推定与
疑罪从无自愿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原则法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适用阶段刑诉全过程(侦查、起诉、审判)案件范围不限基本含义(1)认罪:①不要求对指控罪名的认可②被追诉人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
但对个别情节提出异议,或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 不影响“认罪”的认定③一人犯数罪案件,仅如实供述其中一罪
或部分罪名事实的,全案不作“认罪”认定④被追诉人表示认罪,但暗中串供、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的,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
认罚:①被追诉人表示认罚,但隐匿转移财产,有赔偿能力而不赔偿损失的,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②被追诉人不同意适用简易、速裁程序的,不
影响“认罚”的认定③被追诉人只认罪认罚,但拒绝悔罪,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3)从宽①“可以”从宽②实体上,给予量刑优惠;程序上
,适用简化程序③被告人罪行较轻,尽量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④在刑罚评价上,主动认罪优于被动
认罪,早认罪优于晚认罪,彻底认罪优于不彻底认罪,稳定认罪优于不稳定认罪⑤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不作重复评价被害方异议(1)听取意见: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将被追诉人是否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调解协议或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被害方谅
解,作为从宽处罚的重要考虑因素。公安机关、检察院听取意见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并随案移送。(2)被害方异议的处理:①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不同意对认罪认罚的被追诉人从宽处理的,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②被追诉人认罪认罚,但没有退赃退赔、赔偿损失,未能与被害方达成调
解或和解协议的,从宽时应当予以酌减③被追诉人自愿认罪并且愿意积极赔偿损失,但由于被害方赔偿请求明显不合理,未能达成调解或和解协议的
,一般不影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理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法定情形显时特告死不同阶段处理立案不予立案侦查撤销案件审查起诉
不起诉审判显判决无罪时特告裁定终止审理死一般情况裁定终止审理确认无罪判决无罪考点三:审判管辖级别管辖中级法院国、恐、无、死、没、缺
级别管辖的原则(1)就高不就低,但对未成人分案处理除外。(2)区分“检给法”与“法给法”。(3)案件移送以检察院为轴心。地区管辖一
般原则(1)犯罪地法院管辖为主(包含行为地与结果地)(2)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为辅(一般为户籍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经常
居住地为居住地)管辖冲突两个以上同级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法院审判。必要时,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法院审判指定管辖
情形(1)管辖不明:管辖权不明或有争议争议(1)对管辖权有争议的,争议法院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考点四:辩护种类(一)自行辩护(二)
委托辩护法律援助辩(三)法律援助辩护法律援助辩护1.特点(1)以没有委托辩护为前提(2)贯穿刑诉侦查、起诉、审判全程(3)只能由律
师提供法律援助辩护2.种类(1)申请法律援助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②本人或近亲属向司法局提出申请③如果符合条件,应当指派法援律师(
2)通知法律援助公检法应当通知法援盲精未,无死缺。法院可以通知法援共同犯罪中,其他被告人已有辩护人造成重大影响检察院抗诉案件被告人
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考点五: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排什么(1)供述(不含辩解):①暴力+痛苦②威胁+痛苦
(以暴力或者损害合法权益相威胁)(不包含诱骗)③非法拘禁④重复供述(排除例外:换人;换阶段)(2)证言、陈述:暴力、威胁、非法拘禁
(不要求是否痛苦)(3)物证、书证:①不符合程序;②严重影响司法公正;③不能补正或者合理解释。【注意】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
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不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怎么排怎么排侦查阶段(1)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可以向检察院
申请排除非法证据(2)对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检察院应当向侦查机关提出纠正意见(3)侦查机关发现办案人员非法取证的,应当依
法作出处理,并可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取证(4)对重大案件,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应当在侦查终结前询问犯罪嫌疑人,核查是否存在刑讯逼
供、非法取证情形,并同步录音录像。经核查,确有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排除非法证据,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
查起诉的根据。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审判阶段(1)启动方式:依申请;依职权。(2)检察院对审查认定的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批准
或决定逮捕、提起公诉的根据。被排 除的非法证据应当随案移送,并写明为依法排除的非法证据。(1)启动方式:依申请;依职权。(2)权利
告知:法院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告知其有权申请排除非法证据(3)申请时间: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应当
在开庭审理前提出,但在庭审期间才发现相关线索或材料的除外(4)提出线索或材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应当提
供涉嫌非法取 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材料(5)庭前会议:开庭审理前,人民法院可以召开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排除
等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6)证明取证合法,通知人员参加:在庭前会议中,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出示有关证据材料等方式,对证据收集的合
法性加以说明。必要时,可以通知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参加庭前会议,说明情况。(7)庭前会议不调查证据: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
对证据收集是否合法未达成一致意见,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在庭审中进行调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没有疑问,且无新的线
索或者材料表明可能存在非法取证的,可以决定不再进行调查并说明理由(8)庭前排非申请的处理: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法庭应当宣布开庭审理
前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审查及处理情况。(9)庭审中申排非处理: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开庭审理前未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在庭审过程中
提出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进行调查;没有疑问的,驳回申请。驳回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后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没有新的线索或者材料,以相同理由再次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不再审查。(10)庭审中排非调查时间:庭审期
间,法庭决定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的,应当先行当庭调查。但为防止庭审过分迟延,也可以在法庭调查结束前进行调查(11)调查方法:
法庭决定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的,由公诉人通过宣读调查、侦查讯问笔录、出示提讯登记、体检记录、对讯问合法性的核查材料等证据材料
,有针对性地播放讯问录音录像,提请法庭通知有关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等方式,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讯问录音录像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其他不宜公开内容的,法庭可以决定对讯问录音录像不公开播放、质证。公诉人提交的取证过程合法的说明
材料,应当经有关调查人员、侦查人员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未经签名或者盖章的,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上述说明材料不能单独作为证明取证过程
合法的根据。(12)举证责任:公诉人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13)调查结果告知:法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后,应当当庭作
出是否排除有关证据的决定。 必要时,可以宣布休庭,由合议庭评议或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再次开庭时宣布决定。(14)排非证明标准:确认
存在非法或者不能排除非法可能性。(15)排非后裁判:有罪;无罪。考点六:不起诉法定不起诉(又称绝对不起诉或应当不起诉)(《高检规则
》第 365、402 条)1.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诉法》第1
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批准作出不起诉决定。[注意]如果是自侦案件则应当退回本院负责侦查的部门,建议撤销案件——非直接作出不
起诉的决定。2.对于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需要重新调査或侦查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材料退回监察机关或
者公安机关并建议重新调查或者侦查。酌定不起诉(《高检规则》第370条)酌定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依照
《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可以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存疑不起诉(又称证据不足的不起诉)(《高检规则》第 367-3
69 条)存疑不起诉(又称证据不足的不起诉)(《高检规则》第367-369 条)原则上至少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退回一次可以作,退
回两次应当作:1.情形(《高检规则》第367条):(1)应当作的情形:人民检察院对于二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
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长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2)可以作的情形:人民检察院对于经过一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的案
件, 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必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2.无须经退回补侦
可直接作的情形:检察院经审查发现存在非法取证行为,依法对该证据予以排除后,其他证据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应当不批准或者
决定逮捕。已经移送审查起诉的,可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高检规则》第73条)附条件不起诉 (又称暂缓起
诉)★(一)情形(《刑诉法》第282条)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犯罪,可能判处1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二)考验期及考察 机关(《高检规则》第 473、474 条)
1.考验期的确定: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应当确定考验期。考验期为6个月以上1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之日起计算。2.监督考察:作出决定的检察院。特殊情形下的不 起诉(《刑诉法》第182条)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
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多项不起诉。不起诉
之决定权自侦案件,以及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拟作不起诉决定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高检规则》第371条)不起诉的救
济(一)移送机关公安的救济权:同级复议、上级复核(《刑诉法》第179 条;《高检规则》第379条)。监察委之上一级复议权(二)被害
人1.7天向上一级申诉(《刑诉法》第180条;《高检规则》第 377、381、382、472 条)。2.提起公诉转自诉:也可以不经
申诉,直接神斌法院起诉。除附条件不起诉。.(三)被不起诉人1.酌定不起诉之7天申诉。酌定不起诉被不起诉人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
日以内向检察院申诉。2.附条件不起诉之异议权。《高检规则》第470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拟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提出
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起公诉。考点七:简易程序与速裁程序区别简易程序速裁程序适用范围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2.被告人承认自
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3.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认罪认罚3.同意适用速裁程序4.
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不适用1.盲、聋、哑人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3.有重大社会影响的4.共同犯
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5.辩护人作无罪辩护6.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3.有重大社会影响的4.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
/对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5.辩护人作无罪辩护(新增)6.被告人是未成年人7.被告人与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
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考点八:上诉不加刑原则一个概念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仅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时,不得改判重于原判刑罚的原则三个
加重有可能发生加刑的情形有三:(1)第二审法院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有新的犯罪事实,检察院补充起诉的;(2)检察院提出抗诉;
(3)自诉人提出上诉。其中,第一种情形是原审法院加重的情形,第二、三种情形是二审法院加重的情形。八个具体(1)同案审理的案件,只有
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2)原判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
或者对刑罚执行产生不利影响;(3)原判认定的罪数不当的,可以改变罪数,并调整刑罚,但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或者对刑罚执行产生不利影
响;(4)原判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5)原判没有宣告职业禁止、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原判宣告职业
禁止、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内容、延长期限;(6)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决定终身监禁的,不得限制减刑、决定终身监禁
;(7)原判判处的刑罚不当、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原判判处的刑罚畸轻,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
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8)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
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对其他同案被告人加重刑罚。考点九:死刑复核程序核准最高人民法院(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报请程序裁
定核准直接核准:事实、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纠正后核准: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复核结果裁定发回①事
实不清、证据不足(事实)②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证据)③事实正确,证据充分,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根据案件情况,必要
时,也可以依法改判(修改)④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程序)考点十:审判监督程序一、申诉制度两条路:向检察院申诉、向法
院申诉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也被称为启动再审的主体,在我国只有两家:法院或者检察院。主体特别提示法院本院
院长+审委会上级法1.指令再审:一般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纠正裁判错
误的,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2.提审: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错误/案件疑难、复杂、重大/有不宜由原审法院审理最高法对各级法院的生效裁
判可以提审或指令再审检察院上级检对下级法院的生效裁判,有权向同级法院提起再审抗诉最高检对各级法院的生效裁判,有权向同级法院提起再审
抗诉【注意】:①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是最高法院②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是高级法院考点十一:犯罪记录封存检察院封存封存条件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应当对相关记录予以封存。【注意】附条件不起诉后,不会封存记录。上下级检察院都应封存记录生效判决、裁定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依照前款规定封存犯罪 记录时,应当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无犯罪记录证明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出具。需要协调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为其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协助。法院封存封存条件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除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应当封存。应当保密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 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不得旁听对依法公开审理,但可能需要封存犯罪记录的案件,不得组织人员旁听。 1
献花(0)
+1
(本文系教育启航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