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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20240724(公益分享)
2024-08-03 | 阅:  转:  |  分享 
  
建筑业常见财税风险排查与合规管理CContents1建筑业概况合同签订中的涉税安排所得税处理与风险自查增值税处理与风险自查2345其他涉税疑
难问题与合规建议Part 1建筑业宏观概况注:其他建筑企业是指除去国有企业建筑业、集体建筑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建筑业,数据来源于国家
统计局网站注: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局网站注: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局网站2024年6月24日 来源:国库司  一、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情
况  (一)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情况。   1-5月,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96912亿元,同比下降2.8%,扣除去年同期中小微企业缓税
入库抬高基数、去年年中出台的减税政策翘尾减收等特殊因素影响后,可比增长2%左右。   分中央和地方看,1-5月,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收
入42778亿元,同比下降6.7%;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收入54134亿元,同比增长0.5%。分税收和非税收入看,1-5月,全国税
收收入80462亿元,同比下降5.1%,扣除特殊因素影响后可比增长0.5%左右;非税收入16450亿元,同比增长10.3%。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   1-5月,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08359亿元,同比增长3.4%。分中央和地方看,中央一般
公共预算本级支出14429亿元,同比增长10.2%;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支出93930亿元,同比增长2.4%。 Part 2增值税处理
与风险自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
办法》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
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1.工程服务。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
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注意:建筑设计服务属于文化创意服务中
的设计服务,适用税率为6% 工程造价鉴证、工程监理、建筑图纸审核属于鉴证服务,适用税率为6%2.安装服务。安装服
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
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
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3.修缮服务。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
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4.装饰服务。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
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5.其他建筑服务。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
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
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注意:绿化养护应按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财税〔2016〕3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二)提供
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已调整为9%)。(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
务,税率为17%(已调整为13%)。(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第
十六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次调整:依据财税[2014]5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
第36号 规定,2014 年起7 月1 日起,将6%、4%和3%的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第二次调整:依据国务院常委会议决定,财税[
2017]37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率从四档变为为三档,将农产品、天然
气等增值税税率从13%下调至11%。第三次调整:财税[2018]32号 规定,2018 年5 月1 日起,增值税下调1 个百分比。
目前我国增值税的三档税率分别为6%、10%和16%。第四次调整: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将制造业等行业现行16%的税率降
至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0%的税率降至9%,保持6%一档的税率不变”。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以其取得的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可以抵扣进项。同时据《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
2016年第17号公告)的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无需在建筑服务发
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在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
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
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9%)×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
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
分包款) ÷(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
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上述凭证是指:(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
发票。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
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
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53号)第八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
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  (一)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二)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
加盖纳税人公章);  (三)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
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
合法有效凭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三条明确,纳税人在同一
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再适用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政策。根据我国现行行政区域划分的基本标准,地级行政区
一般包括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因此,在同一地级行政区内开展的异地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不再就地预缴增值税,而是与发生在项目所在地
的建筑服务一样处理。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17号)第二条第二款明确,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发生跨县(市、区
)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本办法。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
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
包款) ÷(1+3%)×3%《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九条
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
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的变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一、自2023年1
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延期至202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延期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
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注意:2023年8月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延续(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第一条、第二条减征、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至2027年12月31日。【案例2-1】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4年5月1日承接
A工程项目,5月31日发包方按进度支付工程价款436万元,该项目当月发生工程成本为300万元,其中购买材料、动力、机械等取得税率为
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为200万元,其余为人工工资。上月无增值税留抵税额(以下案例均相同)。对A工程项目甲建筑公司选择适
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5月甲建筑公司需缴纳多少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甲
建筑公司5月份销项税额为436÷(1+9%)×9%=36(万元),5月份进项税额为200×13%=26(万元),5月份应纳增值税额
为36-26=10(万元)。【案例2-2】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4年5月1日承接A工程项目,并将A项目中的部分施工项
目分包给了乙公司,5月31日发包方按进度支付工程价款436万元。当月该项目甲公司购进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16万元;
乙公司就其分包建筑服务开具给甲公司增值税专票,发票注明的税额为8万元。对A工程项目甲建筑公司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该公
司5月需缴纳多少增值税?甲建筑公司5月份销项税额为436÷(1+9%)x9%=36(万元),5月份进项税额为16+8=24(万元)
,5月份应纳增值税额为36-24=12(万元)【案例2-3】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为台州市。2024年5月1日到
温州市承接A工程项目,并将A项目中的部分施工项目分包给了乙公司,5月30日发包方按进度支付工程价款436万元。当月该项目甲公司购进
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13万元;5月甲公司支付给乙公司工程分包款109万元,乙公司开具给甲公司增值税专票,税额9万元。
对A工程项目甲建筑公司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该公司5月需缴纳多少增值税?甲建筑公司5月份销项税额为436÷(1+9%)
×9%=36(万元),5月份进项税额为13+9=22(万元),5月份应纳增值税额为36-22=14(万元),在温州市预缴增值税为(
436-109)÷(1+9%)×2%=6(万元),在台州市全额申报,扣除预缴增值税后应缴纳14-6=8(万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
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
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的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
,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产权权属变更的当天。发生应税行为收讫销售款、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先开具发票,此3个条件
采用孰先原则,只要满足一个,即发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
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对财税(2016)36号文件进行了修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同时
财税(2017)58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
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因此对于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该按照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即发生应税行为收讫
销售款、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先开具发票三者孰先原则确定。实务问题探讨: 我公司是一家建筑企业,2023年新增部分工程
项目因甲方要求提前开具发票,造成项目的开票与完工进度不符,如某工程项目造价2亿元,截止2023年12月确认的形象进度为60%,即1
2000万元;按合同约定应按结算进度款为完工量的80%,即1200080%=9600万元,但因甲方原因要求提前开具全额发票,金额
为20000万元,本工程是一般计税项目(为便于计算,设金额为不含税)。请问,上述业务有关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上应如何确认收入,有何风
险?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适用3%的征收率,不得抵扣进项税
额。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
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劳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财政部税务
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三条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
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
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
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案例2-4】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机构所在地为台州市,2024年5月1日以清包工方式到温州市承接A工程项目,并将A项目中的部分施工项目分包给了乙公司,5月31日发
包方按进度支付工程价款412万元。当月该项目甲公司购进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13万元;5月甲公司支付给乙公司工程分包款
103万元,乙公司开具给甲公司增值税发票。对A工程项目甲建筑公司选择使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5月需如何缴纳增值税?甲建筑公司
5月份应纳增值税额为(412-103)+(1+3%)×3%=9(万元),在温州市预缴增值税为9万元,在台州市全额申报,扣除预缴增值
税后无需纳税9-9=0(万元)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一般包括:清包工、甲供工程、老项目等。(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
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企业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收取人工费
、管理费用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案例2-5】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4年5月1日以清包工方式承接乙工程项目,5月3
1日发包方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价款206万元,该项目当月发生工程成本为150万元,其中购买材料、动力、机械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
的金额为100万元,税额为13万元。对乙工程项目,甲建筑公司选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企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可以选用简易
计税方式,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应纳税额=销售额(不含税销售额)x征收率。该甲建筑公司5月应纳增值税额为206÷(1+3%)×3%=
6(万元)。(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
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案例2-6】A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4年5月1日承接B工程项目(该工程项目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
服务),2024年5月30日发包方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价款309万元,该项目当月发生工程成本为260万元,其中购买材料、动力、机械等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150万元。对丙工程项目甲建筑公司选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5月需缴纳多少增值税?应纳税额=销
售额(不含税销售额)x征收率。该公司5月应纳增值税额为309÷(1+3%)×3%=9(万元)。(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
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法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
的建筑工程项目;②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案例2-
7】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4年5月1日承接A工程项目,5月30日发包方按进度支付工程价款202万元,该项目当月发生
工程成本为100万元,其中取得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50万元,甲建筑公司5月需缴纳多少增值税?甲建筑公司5月应纳增值税额为202
+(1+1%)×1%=2(万元)。【案例2-8】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为台州市。2024年5月1日到温州市承接
A工程项目,并将A项目中的部分施工项目分包给了乙公司,5月30日发包方按进度支付工程价款256万元。5月甲公司支付给乙公司工程分包
款50万元并取得增值税发票。甲建筑公司5月需如何缴纳增值税?该公司5月应纳增值税额为(252-50)÷(1+1%)×1%=2(万元
),在温州市预缴增值税为2万元在台州市全额申报,扣除预缴增值税后无需纳税2-2=0(万元)。(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
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对“营改增”试点期间建筑服务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物的地基与
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地基与基础、主体结
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
础”、“主体机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财税[2017)58号文件的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提供的甲供“钢材、混凝
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工程服务,是必然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而不是选用简易计税方法,这与财税(2016)36
号文件规定的甲供工程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不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行业营改增试点工作的意
见》(税总发(2017)99号):“财税(2017)58号文件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在建设
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主要建筑材料的情况下,一律适用简易计税的政政,必须通知到每一个建筑企业和相关建设单 位,确保建筑企业“应享尽
享”,充分释放政策红利。”(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
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
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
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1%(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1)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
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2)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
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
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
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增值税混合销售 货物+服务=混合销售货物+不动产≠混合销售服务+服务≠混合销售(二)《国
家税务总局美于全面推开管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1)提供建筑服务,纳
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问题:购进建材及相关服务时
取得发票是否需要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
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
1)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2)取消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税务机关不再按照18
0天设置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改按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合同延期的,纳税人可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管
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四)《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1)物业服务企业为
业主提供的装修服务,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2)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1)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
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
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2)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
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
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
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2)一般纳
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
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3)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七)《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1)第
七条、关于建筑服务分包款差额扣除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
价款和价外费用。(2)第八条、关于取消建筑服务简易计税项目备案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再
实行备案制。以下证明材料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改为自行留存备查。(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四、纳税人提
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
间。Part 3合同签订中的涉税安排一般纳税人对符合条件的工程项目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或简易计税方式计算增值税,简易计税方式主要包括:
1.清包工 2.甲供工程 3.特殊甲供 4.老项目由于增值税仍在深化改革中,税率仍有可能发生变化,无论固
定总价或非固定总价合同其在签订时都应当对其价格和税率变化带来的合同价格影响进行明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
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
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
、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
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
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由于付款时点是确认纳税义务发生的主要触发条件之一,因此对于付款时点的合理安排是延迟缴纳税款的合规手段。质保金
在未收取之前不缴纳增值税,当然前提是没有开具发票。有形动产租赁的增值税率是13%,而配备人员一同出租的情况则按“建筑服务”缴纳增值
税可以适用税率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
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
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
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
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Part 4所得税处理与风险自查
(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
务或者提供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
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
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
选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测量;  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三)企业应按照从接受
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
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三条 建筑企业总机构
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
务机关预缴。注:浙江省内参考浙财税政〔2019〕14号(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
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
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六
、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
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
得超过5年。(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十五条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
、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
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
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
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十八条 企业
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
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与其他企业、
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
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九条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
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
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
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第二条规定,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
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建筑企业跨省项目若未办理全员全额
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将对该项目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核定征收的个人所得税能否在企业所得税中扣除? Par
t 5其他涉税疑难问题与合规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
9〕312号) 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
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
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
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
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 = 该期间借款利息额 × 该期间未缴足
注册资本额 ÷ 该期间借款额  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增值税:财税(2
016)36号文的规定,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入资(转让)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如果该认定手
续没有办理,就无法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企业所得税:按照财税【2016】101号的规定,股东用技术入资的,允许被投资企业按技术成果投
资入股时的评估值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8号公告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
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个人所得税:按照财税【2016】101号的规定,投资人用技术入资,可以享受暂免征收所得税
的优惠,待未来转让股权时再计算缴纳所得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62号的要求,个人股东若享受递延纳税优惠,被投资公司应于取
得技术成果并支付股权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报送相关资料。人工方面,如项目管理人员是否两边发放工资,有无真实出勤及相关文件签字等
。材料、机械方面,是否存在与实际业务不符的发票及资金回流情况。  (一)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
度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按规定办理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除本条第(二)项规
定外,可自办理汇算清缴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二)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不属于小型
微利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按次申报的,自首次办理汇算清缴
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按规定申报当月及之前的“六税两费”的,依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确定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六税两费”的,不再根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进行更正。一般计税方式:9%简易计税方式:3%采用简明办法计算如下:进项抵扣率:(9%-3%)÷9%≈66%可抵扣材料价税合计=(9%-3%)÷13%×1.13÷1.09≈47%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劳务派遣属于商务辅助服务中人力资源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建筑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的选择建议:(1)总包方尽量同建筑劳务公司签订清包工合同,双方有利,而不宜采取劳务派遣方式。(2)必要时建筑企业建议成立一家建筑劳务公司来操作。涉及跨地区派遣的,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十九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甲建筑企业由于由若干自然人投资,后发展壮大后甲企业投资设立了若干全资子公司,包括建材贸易、房地产开发等十多家子公司。由于建筑资质是属于母公司,无法将建筑业务下沉到其他关联公司,导致由建筑业务引发诉讼后将下属子公司银行账户封存无法交易。另外,由于甲建筑企业是自然人直接控股,在企业重组业务中通常无法享受优惠政策,导致有关分立失败。数字时代:本质上是税务穿透性、相关性、预测性碾压企业和机构的透明模式,时代巨变:合规风险防控是第一要务,合规前提下的税负最优是唯一选择!规则驱动: 已经走过了暴力恶意筹划的时代,进入了专业技术规划的时代!以数治税:企业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迫切需要业务、财务、税务、法务、资金、组织、人力全面深度融合,工作走在前面,思考比老板快半步。说明:本段引用于子胜老师的总结。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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