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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T+4514-2023+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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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 3 . 0 8 0 . 9 9
CCS A 1 2
! 7 ,   
DB 3 2/T 4 5 1 4— 2 0 2 3
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grade accreditation of senior care organization
2 0 2 3- 0 7- 2 5 发布 2 0 2 3- 0 8- 2 5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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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DB 3 2/T 4 5 1 4— 2 0 2 3
目  次
前 言 ……………………………………………………………………………………………………………Ⅲ
1 范 围 …………………………………………………………………………………………………………1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1
3 术 语 和 定 义 …………………………………………………………………………………………………1
4 评 定 原 则 ……………………………………………………………………………………………………1
5 评 定 组 织 ……………………………………………………………………………………………………1
6 评 定 程 序 ……………………………………………………………………………………………………2
7 评 定 要 求 ……………………………………………………………………………………………………3
附 录 A ( 资 料 性 ) 养 老 机 构 等 级 评 定 申 请 书 …………………………………………………………………6
附 录 B ( 资 料 性 ) 养 老 机 构 信 用 承 诺 书 ………………………………………………………………………7
附 录 C ( 资 料 性 ) 自 评 报 告 提 纲 ………………………………………………………………………………8
附 录 D ( 资 料 性 ) 受 理 告 知 书 …………………………………………………………………………………9
附 录 E ( 资 料 性 ) 补 正 告 知 书 ………………………………………………………………………………10
附 录 F ( 资 料 性 ) 不 予 受 理 告 知 书 …………………………………………………………………………11
附 录 G ( 资 料 性 ) 终 止 评 定 告 知 书 …………………………………………………………………………12
附 录 H ( 资 料 性 ) 评 定 意 见 书 ………………………………………………………………………………13
附 录 I ( 资 料 性 ) 养 老 机 构 等 级 牌 匾 样 式 …………………………………………………………………15
参 考 文 献 ………………………………………………………………………………………………………16
ⅠDB 3 2/T 4 5 1 4— 2 0 2 3
前 言
本 文 件 按 照 GB/T 1.1—2020 《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 : 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 的 规 定
起 草 。
请 注 意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 。 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专 利 的 责 任 。
本 文 件 由 江 苏 省 民 政 厅 提 出 并 归 口 。
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 : 江 苏 省 质 量 和 标 准 化 研 究 院 、 江 苏 省 民 政 厅 、 江 苏 省 养 老 服 务 指 导 中 心 。
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 : 张 书 、 管 旭 琳 、 林 莉 、 王 维 、 刘 蓓 、 叶 翔 宇 、 方 逸 、 刘 晓 倩 、 王 加 倩 、 刘 厚 鹏 。
ⅢDB 3 2/T 4 5 1 4— 2 0 2 3
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规范
1 范围
本 文 件 规 定 了 养 老 机 构 等 级 评 定 工 作 的 评 定 原 则 、 评 定 组 织 、 评 定 程 序 和 评 定 要 求 。
本 文 件 适 用 于 养 老 机 构 的 等 级 评 定 工 作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 。 其 中 ,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GB/T 37276   养 老 机 构 等 级 划 分 与 评 定
3 术语和定义
GB/T 37276 界 定 的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4 评定原则
养 老 机 构 等 级 评 定 工 作 遵 循 下 列 原 则 :
—— 自 愿 申 请 ;
—— 分 级 评 定 ;
—— 客 观 公 正 ;
—— 动 态 管 理 。
5 评定组织
5 . 1 评定委员会
5 . 1 . 1 各 级 民 政 部 门 应 组 建 由 民 政 部 门 、 研 究 机 构 、 相 关 行 业 组 织 等 单 位 的 专 家 组 成 的 养 老 机 构 等 级 评
定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 评 定 委 员 会 ” ) , 统 筹 实 施 相 应 等 级 养 老 机 构 等 级 评 定 工 作 。
5 . 1 . 2 五 级 养 老 机 构 等 级 评 定 由 省 级 民 政 部 门 负 责 组 建 省 评 定 委 员 会 并 组 织 实 施 ; 四 级 及 以 下 养 老 机 构
等 级 评 定 的 层 级 权 限 由 各 设 区 市 民 政 部 门 自 主 决 定 。
5 . 1 . 3 评 定 委 员 会 的 职 责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a ) 制 ( 修 ) 订 养 老 机 构 等 级 评 定 工 作 相 关 管 理 制 度 ;
b ) 指 导 、 开 展 养 老 机 构 等 级 评 定 和 复 核 工 作 ;
c ) 指 导 、 开 展 养 老 机 构 等 级 评 定 纠 纷 争 议 裁 定 ;
d ) 对 不 符 合 相 关 规 定 、 标 准 的 评 定 结 果 提 出 纠 正 意 见 ;
e ) 建 立 和 管 理 评 定 专 家 库 , 对 评 定 专 家 开 展 培 训 ( 专 家 库 成 员 由 养 老 机 构 、 研 究 机 构 、 相 关 行 业 组
织 等 单 位 的 专 家 组 成 , 聘 期 为 2 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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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 制 作 和 核 发 养 老 机 构 等 级 证 书 、 牌 匾 。
5 . 1 . 4 评 定 委 员 会 委 员 总 数 应 为 单 数 , 任 期 为 2 年 。 委 员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a ) 具 有 良 好 的 政 治 素 质 和 业 务 能 力 , 熟 悉 养 老 机 构 管 理 、 养 老 机 构 等 级 评 定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方 针 政
策 和 标 准 ;
b ) 在 所 从 事 领 域 具 有 较 突 出 业 绩 和 较 高 声 誉 ;
c ) 具 有 维 护 等 级 评 定 工 作 客 观 、 公 平 、 公 正 、 廉 洁 的 职 业 道 德 与 操 守 。
5 . 2 评定专家组
5 . 2 . 1 评 定 专 家 组 成 员 应 不 少 于 5 人 ( 从 事 养 老 机 构 管 理 的 实 务 专 家 不 少 于 3 人 ) , 从 评 定 专 家 库 中 抽
取 , 并 向 评 定 委 员 会 报 备 。
5 . 2 . 2 评 定 专 家 组 成 员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a ) 具 有 良 好 的 政 治 素 质 和 业 务 能 力 , 熟 悉 养 老 机 构 等 级 评 定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方 针 政 策 和 标 准 , 并 参
加 等 级 评 定 培 训 ;
b ) 熟 悉 养 老 机 构 的 建 设 、 运 营 、 管 理 、 服 务 等 主 要 业 务 ;
c ) 具 备 履 行 养 老 机 构 等 级 评 定 工 作 的 专 业 能 力 和 廉 洁 、 严 谨 的 职 业 道 德 ;
d ) 身 体 健 康 , 能 够 承 担 等 级 评 定 工 作 ;
e ) 实 务 专 家 从 事 养 老 服 务 或 管 理 至 少 5 年 。
5 . 2 . 3 评 定 专 家 组 成 员 存 在 下 列 情 况 , 应 向 评 定 委 员 会 申 请 回 避 :
a ) 与 申 请 评 定 的 养 老 机 构 有 利 害 关 系 ;
b ) 曾 在 申 请 评 定 的 养 老 机 构 任 职 , 离 职 不 满 3 年 ;
c ) 与 申 请 评 定 的 养 老 机 构 有 其 他 可 能 影 响 评 定 结 果 公 正 的 关 系 。
6 评定程序
养 老 机 构 等 级 评 定 程 序 应 符 合 图 1 的 要 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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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1 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流程图
7 评定要求
7 . 1 发布通知
五 级 养 老 机 构 等 级 评 定 通 知 由 省 民 政 部 门 发 布 , 每 年 1 次 。 四 级 及 以 下 养 老 机 构 等 级 评 定 通 知 由 各
设 区 市 民 政 部 门 发 布 , 每 年 1~2 次 。
7 . 2 申请
养 老 机 构 应 对 照 《 江 苏 省 养 老 机 构 等 级 划 分 与 评 定 评 分 细 则 》 ( 以 下 简 称 《 评 分 细 则 》 ) 进 行 自 评 , 并 根
据 自 评 结 果 , 通 过 “ 江 苏 省 金 民 工 程 养 老 服 务 管 理 系 统 ” 的 “ 等 级 评 定 ” 模 块 进 行 申 报 , 上 传 相 应 申 报 材 料 。
其 中 , 养 老 机 构 等 级 评 定 申 请 书 样 式 见 附 录 A , 养 老 机 构 信 用 承 诺 书 样 式 见 附 录 B , 自 评 报 告 提 纲 见 附
录 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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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3 初审与公示
7 . 3 . 1 民 政 部 门 对 养 老 机 构 网 上 申 报 材 料 的 完 备 性 、 真 实 性 、 有 效 性 进 行 逐 级 审 核 。
7 . 3 . 2 各 级 民 政 部 门 根 据 下 列 情 况 作 出 处 理 意 见 。
a ) 申 报 材 料 齐 全 且 符 合 要 求 的 , 应 在 10 个 工 作 日 内 予 以 受 理 , 并 出 具 受 理 告 知 书 ( 样 式 见 附 录 D ) 。
b ) 申 报 材 料 不 齐 全 或 者 不 符 合 规 定 内 容 及 形 式 的 , 应 在 5 个 工 作 日 内 一 次 性 书 面 告 知 养 老 机 构 需
要 补 正 的 材 料 及 提 交 期 限 , 并 出 具 补 正 告 知 书 ( 样 式 见 附 录 E ) :
? 补 正 符 合 要 求 的 , 应 按 规 定 予 以 受 理 ;
? 逾 期 不 补 正 或 者 补 正 不 完 全 的 , 应 视 为 放 弃 申 请 , 并 出 具 不 予 受 理 告 知 书 ( 样 式 见 附 录 F ) 。
7 . 3 . 3 各 级 民 政 部 门 应 对 符 合 参 评 条 件 的 养 老 机 构 名 单 进 行 公 示 , 公 示 期 为 5 个 工 作 日 。
7 . 4 现场综合评定
7 . 4 . 1 评定准备
现 场 评 定 前 应 组 织 召 开 评 定 准 备 会 议 , 会 议 由 民 政 部 门 相 关 人 员 或 评 定 专 家 组 组 长 主 持 召 开 。 参 会
人 员 主 要 包 括 评 定 专 家 组 成 员 、 民 政 部 门 相 关 人 员 、 养 老 机 构 负 责 人 以 及 相 关 业 务 科 室 人 员 等 。 会 议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a ) 介 绍 评 定 专 家 及 分 组 情 况 : 包 括 环 境 和 设 施 设 备 评 定 小 组 、 运 营 管 理 评 定 小 组 、 医 疗 评 定 小 组 、
服 务 评 定 小 组 对 应 成 员 及 主 要 检 查 内 容 ;
b ) 介 绍 评 定 依 据 : GB/T 37276 和 《 评 分 细 则 》 ( 包 括 环 境 、 设 施 设 备 、 运 营 管 理 和 服 务 四 个 部 分 ) ;
c ) 介 绍 评 定 流 程 、 方 式 、 工 作 纪 律 ;
d ) 养 老 机 构 按 照 《 评 分 细 则 》 中 的 四 个 部 分 进 行 申 报 自 评 情 况 汇 报 。
7 . 4 . 2 必备项查验
评 定 专 家 组 根 据 养 老 机 构 的 申 请 等 级 , 查 验 必 备 项 达 标 情 况 。 如 必 备 项 未 完 全 达 标 , 经 评 定 专 家 组
确 认 后 , 可 终 止 评 定 , 并 出 具 终 止 评 定 告 知 书 ( 样 式 参 见 附 录 G ) 。
7 . 4 . 3 现场评定
7 . 4 . 3 . 1 四 级 及 以 上 养 老 机 构 综 合 评 定 时 间 宜 不 少 于 1 天 , 四 级 以 下 养 老 机 构 综 合 评 定 时 间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确 定 。
7 . 4 . 3 . 2 养 老 机 构 应 结 合 空 间 布 局 , 提 前 设 计 便 捷 的 现 场 查 看 顺 序 , 并 按 环 境 和 设 施 设 备 、 运 营 管 理 、 医
疗 、 服 务 四 个 部 分 评 定 项 目 的 先 后 顺 序 准 备 好 相 应 证 明 材 料 。
7 . 4 . 3 . 3 评 定 细 则 中 要 求 的 床 均 建 筑 面 积 、 居 室 使 用 面 积 及 床 均 使 用 面 积 、 单 人 间 居 室 和 双 人 间 居 室 比
例 、 有 卫 生 间 的 居 室 比 例 、 机 构 入 住 率 、 绿 化 面 积 比 例 、 员 工 学 历 比 例 、 护 理 员 与 老 年 人 比 例 等 数 据 类 的 评
定 指 标 , 养 老 机 构 应 提 前 计 算 好 相 关 数 据 , 附 上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 并 对 材 料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
7 . 4 . 3 . 4 评 定 专 家 组 应 采 用 台 账 检 查 、 现 场 查 验 和 随 机 提 问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 依 据 《 评 分 细 则 》 中 的 要 求 , 逐
项 评 分 , 对 扣 分 项 应 做 好 相 关 记 录 。 如 果 台 账 资 料 和 现 场 查 验 结 果 不 相 符 , 则 不 予 得 分 。
7 . 4 . 3 . 5 评 定 专 家 组 应 提 前 准 备 好 满 意 度 测 评 问 卷 。 结 合 养 老 机 构 入 住 老 年 人 的 情 况 , 以 现 场 发 放 问
卷 、 电 话 访 问 入 住 老 年 人 亲 属 或 检 查 近 半 年 第 三 方 出 具 的 满 意 度 评 价 报 告 等 方 式 获 取 满 意 度 结 果 。
7 . 4 . 3 . 6 在 评 定 过 程 中 发 现 养 老 机 构 存 在 下 列 情 形 , 应 终 止 评 定 :
a ) 近 两 年 内 发 生 重 大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事 故 ;
b ) 提 供 虚 假 评 定 资 料 , 有 伪 造 、 涂 改 有 关 档 案 资 料 等 弄 虚 作 假 行 为 , 并 被 查 证 属 实 ;
c ) 有 信 访 反 映 存 在 重 大 违 法 、 违 规 、 违 纪 行 为 , 并 经 查 证 属 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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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存 在 可 能 危 及 人 身 健 康 和 生 命 财 产 安 全 风 险 , 被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e ) 违 反 评 定 纪 律 , 采 取 不 规 范 行 为 干 扰 评 定 专 家 工 作 , 影 响 评 定 工 作 公 平 公 正 开 展 。
7 . 4 . 4 评定总结
现 场 评 定 结 束 后 应 组 织 召 开 总 结 会 议 , 对 评 定 过 程 中 发 现 的 主 要 问 题 和 扣 分 项 进 行 复 核 , 形 成 整 改
建 议 。
7 . 5 提出初步评定意见
评 定 专 家 组 应 结 合 养 老 机 构 必 备 项 达 标 情 况 、 得 分 情 况 、 主 要 问 题 等 , 提 出 初 步 评 定 意 见 , 提 交 评 定
委 员 会 讨 论 。
7 . 6 提出评定等级
7 . 6 . 1 评 定 委 员 会 召 开 评 定 会 , 审 核 初 步 评 定 意 见 , 并 提 出 评 定 等 级 。 会 议 应 有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委 员 出 席 。
采 取 无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表 决 , 等 级 评 定 结 果 经 全 体 委 员 半 数 以 上 通 过 有 效 。
7 . 6 . 2 根 据 等 级 评 定 结 果 形 成 评 定 意 见 书 , 评 定 意 见 书 样 式 见 附 录 H 。
7 . 7 结果公示
民 政 部 门 对 等 级 评 定 结 果 进 行 公 示 , 公 示 期 为 5 个 工 作 日 。
7 . 8 受理复核申请和举报
7 . 8 . 1 申 请 评 定 的 养 老 机 构 如 对 等 级 评 定 结 果 有 异 议 , 可 在 公 示 期 内 向 相 关 民 政 部 门 书 面 提 出 复 核 申
请 。 民 政 部 门 对 复 核 申 请 和 原 始 证 明 材 料 审 核 通 过 后 受 理 复 核 申 请 。 评 定 委 员 会 应 听 取 评 定 专 家 组 的
初 评 情 况 介 绍 和 申 请 复 核 养 老 机 构 的 陈 述 , 必 要 时 可 重 新 进 行 现 场 评 定 , 复 核 结 果 应 以 记 名 投 票 的 方 式
表 决 , 并 经 全 体 委 员 半 数 以 上 通 过 。 民 政 部 门 应 于 评 定 委 员 会 作 出 复 核 结 果 之 日 起 15 日 内 , 以 书 面 形 式
将 复 核 结 果 通 知 养 老 机 构 。
7 . 8 . 2 其 他 组 织 或 个 人 ( 有 关 社 会 组 织 、 机 构 内 入 住 老 年 人 或 家 属 等 ) 如 对 等 级 评 定 结 果 有 异 议 , 可 在 公
示 期 内 向 相 关 民 政 部 门 举 报 , 民 政 部 门 应 于 15 日 内 将 处 理 结 果 告 知 举 报 人 。
7 . 9 确认评定结果
等 级 评 定 结 果 经 公 示 反 馈 无 异 议 后 , 由 民 政 部 门 发 布 公 告 。
7 . 1 0 颁发等级证书和牌匾
民 政 部 门 向 养 老 机 构 送 达 评 定 结 果 通 知 书 , 颁 发 等 级 证 书 和 牌 匾 。 牌 匾 样 式 见 附 录 I , 牌 匾 设 置 宜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 材 料 : 铜 金 属 板 ;
—— 尺 寸 : 长 为 600 mm , 高 为 400 mm ;
—— 文 字 和 图 案 : 清 晰 、 规 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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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A
(资料性)
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申请书
养 老 机 构 等 级 评 定 申 请 书 样 式 见 图 A.1 。
图 A . 1 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申请书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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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B
(资料性)
养老机构信用承诺书
养 老 机 构 信 用 承 诺 书 样 式 见 图 B.1 。
图 B . 1 养老机构信用承诺书样式
7DB 3 2/T 4 5 1 4— 2 0 2 3
附 录 C
(资料性)
自评报告提纲
自 评 报 告 提 纲 样 式 见 图 C.1 。
图 C . 1 自评报告提纲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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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D
(资料性)
受理告知书
受 理 告 知 书 样 式 见 图 D.1 。
图 D . 1 受理告知书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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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E
(资料性)
补正告知书
补 正 告 知 书 样 式 见 图 E.1 。
图 E . 1 补正告知书样式
1 0DB 3 2/T 4 5 1 4— 2 0 2 3
附 录 F
(资料性)
不予受理告知书
不 予 受 理 告 知 书 样 式 见 图 F.1 。
图 F . 1 不予受理告知书样式
1 1DB 3 2/T 4 5 1 4— 2 0 2 3
附 录 G
(资料性)
终止评定告知书
终 止 评 定 告 知 书 样 式 见 图 G.1 。
图 G . 1 终止评定告知书样式
1 2DB 3 2/T 4 5 1 4— 2 0 2 3
附 录 H
(资料性)
评定意见书
评 定 意 见 书 样 式 见 图 H.1 。
图 H . 1 评定意见书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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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H . 1 评定意见书样式 ( 续 )
1 4DB 3 2/T 4 5 1 4— 2 0 2 3
附 录 I
(资料性)
养老机构等级牌匾样式
养 老 机 构 等 级 牌 匾 样 式 见 图 I.1 。
图 I. 1 养老机构等级牌匾样式
1 5DB 3 2/T 4 5 1 4— 2 0 2 3
参 考 文 献
[1 ] 民 政 部 关 于 加 快 建 立 全 国 统 一 养 老 机 构 等 级 评 定 体 系 的 指 导 意 见 ( 民 发 〔2019 〕 137 号 )
[2 ] 省 政 府 关 于 进 一 步 推 进 养 老 服 务 高 质 量 发 展 的 实 施 意 见 ( 苏 政 发 〔2019 〕 85 号 )
[3 ] 关 于 印 发 《 江 苏 省 养 老 机 构 等 级 评 定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 的 通 知 ( 苏 民 规 〔2020 〕 3 号 )
[4 ]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和 规 范 全 省 养 老 机 构 等 级 评 定 工 作 的 通 知 ( 苏 民 养 老 〔2020 〕 35 号 )
[5 ] 关 于 印 发 《 江 苏 省 养 老 机 构 等 级 划 分 与 评 定 评 分 细 则 ( 第 一 版 ) 》 的 通 知 ( 苏 民 养 老 〔2021 〕
20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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