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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伤害赔偿责任
2025-03-15 | 阅:  转:  |  分享 
  
用工伤害赔偿责任孙雁君,个人理解仅供参考一、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缴费,职工因工负伤经由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程序,用人单位依法承担
工伤保险责任。依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本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本省停工留薪期分
类与目录》费用:《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
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
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二、劳务关系,劳务人员因履行劳务服务活动造成人身伤害
的,雇佣单位承担赔偿责任。依据:《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4号】
费用: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三、特别规定1、《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应当
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2、下列情形之一
的,雇佣或发包单位承担用工主体工伤保险责任:1)《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二
条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
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
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三条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
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
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行他字(2010)10号】规定,用人单位聘
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三条规定,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
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四、商业保险理赔与用人单位赔偿责任的关系1、雇主责任险可替代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责任《最高院民事裁定书
》【(2023)最高法民申2341号】最高法院裁判观点:1)雇主责任险的保险标的是雇主承担的赔偿责任,受益人和被保险人均为雇主,保
险赔偿金不支付给受害的雇员,雇员只能得到雇主的赔偿,不能直接得到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赔偿。2)雇主使用保险公司理赔的款项完成了工伤赔偿
支付义务,雇员主张获得该保险理赔款项后雇主仍需向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2、意外伤害险理赔不可替代用人单位工
伤保险责任《关于参加商业保险中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后是否还应当参加工伤保险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13号】规定,人身意外伤
害险不能替代工伤保险。企业在参加工伤保险的同时,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为职工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3、意外伤害险理赔可替代用人单
位人身伤害赔偿责任五、部分省市发布特殊群体工伤保险参保规定,执行其规定1、山东省《超龄人员和实习学生等特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
(试行)》2、四川省《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的通知》3、重庆市《关于做好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4、广东
省《关于单位从业的灵活就业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5、浙江省《用人单位招用不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
办法(试行)》6、江苏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办法》7、海南省《实习生、见习人员、超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
(试行)》8、天津市《实习生和超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9、北京市《关于职业学校实习学生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10、陕西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11、湖南省《超龄人员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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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神州国土首藏)